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应定期召集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局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机关的重要工作情况,听取对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负责起草、组织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提出审议报告;
(五)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对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六)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提出审议报告;
(七)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报告;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