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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7]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新政文〔2005〕184号)文件规定,我市规范集资建房工作从2006年3月正式开始,截止目前,在房管、国土、财政等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一定进展,已为800余户集资建房职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比较复杂,两证发放前期的权属,勘测、评估等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工作较为繁琐,当初制订文件政策时对解决遗留问题的困难程度估计不足,加之政策宣传和职工认知也需要一定时间,所以许多申报单位和职工要求延长文件政策的执行时间,真正将市政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2006年12月10日市房管、土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延长市政府新政文〔2005〕184号文件的执行时间,以2007年12月31日为最后申报受理期限,逾期不再享受文件规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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