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能实行招标的,尽量实行项目招标。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改、扩建村卫生所(室)的任务。
(三)组织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卫生、财政、国土等部门对完成建设任务的村卫生所(室)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者汇总上报到市村卫生所(室)建设领导小组。市村卫生所(室)建设领导小组对建设合格的村卫生所(室)进行不低于20%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七、加强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责任
加强村卫生所(室)建设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村卫生所(室)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卫生所(室)建设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县(市)、区长负总责,主管县(市)、区长为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卫生局长、各乡(镇)长具体抓,卫生、财政、国土等单位为成员的村卫生所(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改、扩建任务。
(二)严格规范,强化管理
村卫生所(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从业人员要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准入制度。从业人员要在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主持下公开、公平、择优聘用有资质的乡村医生担任。建成后的村卫生所(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村卫生所(室)人员要接受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的双重领导。在县(市)、区卫生局统一领导下,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统一村卫生所(室)的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统一为村卫生所(室)代购药品,并统一零售价格;根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对村卫生所(室)实行行政、业务、药品、建设、执业情况、业务技能水平的全面考核,使村卫生所(室)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县(市)、区卫生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聘用、考核和奖惩办法。
八、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