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改善农村医疗预防保健条件,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方便农村群众就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及省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2007年在全市按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新建、改建1000个村卫生所(室)。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村卫生所(室)建设规划和实施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本次村卫生室的建设以改、扩建为主,改善条件,完善功能,提高办医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村民提供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设目标
2007年底,全市新建、改扩建1000所村卫生所(室),初步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较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需求。到2015年,全市达到一村一所的建设目标。
三、建设内容
按照《新乡市村卫生所(室)基本标准》,完善功能,填平补齐,充实内涵的原则,改善村卫生所(室)基础设施条件,配备必要设备,加强人才培养,完善规章制度。卫生所(室)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个别新建卫生所(室)需要建设用地的,由村委会协调解决,无偿提供,涉及农用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