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购买的车票当次有效,车票售出后不予退换,不得无票或持废票乘车;
(二)主动购票或出示月票,不得使用伪冒、转借、提前、过期、活照片、活月份等月票,并自觉接受乘务员、稽查人员的查验;
(三)每位乘客可携带1位身高110厘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1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四)乘坐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线路的车辆,应按规定投币。
第二十四条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携带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位乘客携带物品_的重量为20公斤;每超过20公斤,应购同程车票1张;
(二)每位乘客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O.4立方米;超过0.4立方米,不得乘车;
(三)乘客携带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150厘米;超过150厘米,不得乘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批在公共交通客运设施上喷画、张贴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电力电讯线路、交通信号、绿化植树影响行车安全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 O O元至1 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至1 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的,责令其改正,并处3 000元至5 000元的罚款,同时补办有关有偿使用手续;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擅自调整营运时间、变更车型、越线越站、中途调头、拒载的,责令其改正,每次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人、车、证不相符或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查验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长途客运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处1 000元至3 OOO元的罚款。不按规定上、下客的,责令其改正,并处每人每次5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