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停运或改变公共交通客运线路及设施的,须经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者负担直接损失费和营运损失费,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乘务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运营时,司乘人员和乘客均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互相协助,共同维护好营运秩序。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举止大方,按规定佩戴服务标志;
(二)保持车辆整洁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
(三)服从调度,安全运行;
(四)主动售票,文明服务;
(五)如实付给乘客票据,严格执行查验车票规定。
第十九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乘降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不得抢下;
(二)赤背者、酗酒者、衣着脏污可玷污他人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人护送的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学龄童不得乘车;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损坏、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或健康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扒车或敲砸车辆;
(五)不得躺卧、抢占、蹬踏座席及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六)不得启动、损毁车辆设备,污染车容车貌;
(七)不得有其它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第五章 票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票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冒用和倒卖票据。
第二十二条 司乘人员在执乘中,应严格执行票务规定,不得出售废票、收钱不付票,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