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营运线路沿线新设或改建电力电讯线路、交通信号等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绿化植树应保持行车的安全视距,对影响行车的树木枝叶,有关单位应及时修剪,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安全。

  第九条 开辟或调整营运线路,设立、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客运设施,须经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 开发建设新区、改建老区、新建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设置公共客运线路和场站,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车辆、站点及配套设施投掷物品、倾倒污物、乱贴乱画;

  (二)在距公共汽车、电车停车站30米以内路段停放其它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

  (三)在距电车架线杆、拉线6米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及其它有碍维修作业或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公共营运线路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实行专营。其它营运线路以公共交通总公司经营为主,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时,须到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转让使用权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公交营运线路。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应遵守营运规定,保证营运秩序,不得擅自调整营运时间、变更车型、越线越站、中途调头或拒载。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营服务时,必须按规定携带各种证照,做到人、车、证相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查验。

  第十五条 长途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进入城区的长途客运车辆(含原郊线)在城区段只可在规定的站点下客,不得上客;出城区的长途客运车辆在城区段只可在规定的站点上客,不得下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