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战月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是指在城区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业务和使用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城建、市政、电业、交通、财政、物价、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以国有专业公共交通企业为主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事业发展和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运营线路、车辆和与之相配套的场、站、保修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使之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对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包括: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线路、调度室、车场、供电设施、通讯设施以及站牌、候车亭、栏杆等附属设施。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设施应保持整洁,营运标志应清晰醒目。
凡在公共交通客运设施上喷画、张贴广告的,须按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