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研发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企业应当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
(二)所在企业领导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能够为企业研发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外部环境。
(三)有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
(四)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或企业年直接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农业企业要达到2.5%以上。
(五)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或企业研发中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多于10人),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
(六)承担并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成果水平国内领先,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
(一)申报时间。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的3月1日-20日为申报时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新乡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和《新乡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
(三)组织申报。市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组织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业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等单位进行初审。县(市)、区属企业由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评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组织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按组建条件对企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评审。
(五)立项。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论证评审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经批准后对企业授牌、颁发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被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的研发项目取得科技成果后,优先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施行加速折旧。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