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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新乡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认定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企业中从事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或实体。
  第三条 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全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单位现有基础和条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建设。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主要从事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开发,以及使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中间试验,以产品开发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提供服务,组织学习和引入成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
  (三)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合作交流。通过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同行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交流和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四)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使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企业培养造就科技人才的基地。
  (五)提供开发、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决策咨询服务。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企业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提出建议供企业决策层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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