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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主要工作或重点工作连续两年(次)在全省同行业评比中获第一名且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或在市委、市政府所安排的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市有影响,在全省处于先进行列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应当给予相关人员记三等功的,按照《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新政〔2006〕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连续两年(次)获得全国性奖励、连续三年(次)在全省同行业评比中获得第一名且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市委、市政府所安排的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第七条 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三)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公务员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条 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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