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25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新乡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广大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和《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豫政〔199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以及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条 对在特定环境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