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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二)搭建保障平台,完善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1.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积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壮大劳动监察力量,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全面推进劳动监察信息网络化和监察网格化,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2.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要把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就业援助放在促进就业工作的首位,并纳入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业绩考核。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取消家庭低保待遇。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3.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4.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状况,统筹考虑促进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
  5.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提高就业质量。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建立完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医疗保险办法,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城乡统筹就业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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