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有条件的区市,对吸纳本地农村失地劳动力和库区劳动力的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本级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企业一定的就业补贴。
6.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7年底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7.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介绍成交人数、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介绍补贴;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鼓励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
1.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公益性岗位,重点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协警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等政府开发的政策扶持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基础工资和奖金,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另外,在协警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作的失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所需费用由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
2.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与岗位管理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并在相应期限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八)鼓励参加职业培训。
1.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对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费补贴。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享受有关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政策。
2.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均可参加政府资助的职业技能培训或专项技能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也可参加创业培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以及库区农村劳动力的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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