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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6〕29号 2006年6月2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小康社会为目标,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
  (二)目标任务。在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的同时,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在努力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能力体系建设,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推进素质就业,增强就业稳定性;在促进就业的同时,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实现城乡就业2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就业试点,“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全市城乡统筹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三)继续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市场导向促进就业机制,延伸和拓展促进就业政策范围。继续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开发政策扶持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具有长效性的就业政策体系。
  (四)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底,下同)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对2005年底以前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照青政发〔2004〕4号文件确定的发放范围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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