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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乡镇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及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
  6.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7.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
  1.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专项工程。具体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年度农村公路资金补助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防护等专项工程。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管理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并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农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
  (一)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养护工程要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由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业务机构承担,或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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