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要把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副乡(镇)长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各级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的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 ,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在省补资金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对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补助资金。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4.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及除省市补助外的大中修等专项工程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安排。小修保养资金分别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里程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标准为:县道、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