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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新政办[200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2007年7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19万元提高到20万元,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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