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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6-2009年)的通知

  4. 开展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针对节日食品市场消费量大、容易集中出现问题的酒、饮料、糕点、糖果、蔬菜、肉类、水产品、营养保健品等品种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节日食品、利用节日推销过期伪劣食品、发布虚假广告夸大食品功效、将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当作赠品赠送的违法行为。加大节日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城市社区、商业街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和农村集市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食品大案要案,要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
  5.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入市备案管理。优化布局,合理压缩调整乡镇定点屠宰厂(场)规模,切实加强对本市生猪屠宰活动和规范化检验检疫工作的监管,确保出厂肉品品质。因地制宜,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生猪肉市场备案准入管理制度,把好外地屠宰企业“入市关”。严格入市查验换证制度,把好市场“入门关”,净化肉品市场。定期组织市场联合稽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注水肉、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五)积极推进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1.继续推进“食品卫生安全行动计划”。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许可标准,加强卫生监管,把许可前的审批工作与许可后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加大食品卫生抽检力度,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业户的卫生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严格卫生许可标准,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和程序,对达不到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不予办理或换发卫生许可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各类卫生许可情况。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3.全面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开展“关爱百姓健康,构建平安餐饮”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规范整治力度。围绕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复验工作,分类、分区域、分层次进行整顿治理。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现场调度、责任包干、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异地执法、示范带动、重点巡查、新闻舆论和蹲点监督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小餐饮业集中治理活动,清理整顿无证经营业户,提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及卫生知识培训率,提高餐饮业的整体卫生水平。组织开展对餐饮单位加工的年货制品、元宵、仲秋节月饼、油条和采购使用调味品、食用植物油、酒类、饮料等食品的专项检查,以及对餐饮单位废弃油脂管理和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配送餐企业等的专项检查。对全市中小餐饮单位进行餐具统检。
  4.加强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小餐馆和农村学校集体食堂的监管,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把好卫生许可关。加大对农村餐饮业户的监督执法和治理整顿力度,重点从加工经营场所和布局、卫生设施设备、原材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查体培训等方面严格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农家宴的卫生监管和技术指导,强化对农村厨师健康体检和培训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在“五一”、“十一”、“春节、元旦”及夏季旅游高峰时段和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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