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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住宿部分要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确无法分隔的,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四)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宜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在住宿与经营部分之间设置防火门等防火分隔物,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地方,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两人。
  (五)对在人员住宿部分的外窗或阳台上设置金属栅栏的,要责令限期拆除;确需设置时,应设置易于从内部开启的装置,并配备灭火和逃生自救器材。
  (六)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内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要结合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坚决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
  (七)对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八)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无条件改造的“三合一”场所,要坚决责令停产停业,并采取断水、停电、查封、关闭、暂扣许可证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关停到位。
  (十)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妨碍执行公务、粗暴干扰执法的,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的规定予以严惩。
  七、整治方法
  (一)划片排查。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式排查。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和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对“三合一”场所逐一进行排查。
  (二)分类指导。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消防监督分级管理的要求,区分情况,提出火灾隐患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三)逐级承诺。各“三合一”场所要就自身消防安全主动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作出承诺;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要层层递交承诺书,确保排查、整治到位、不留死角。
  (四)层层督导。乡镇、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定期对辖区内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落实整治措施。市政府适时对各县(市)、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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