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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各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全面掌握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搞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并把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标准
  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做到“七个一”:各县(市)、区政府召开一次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对辖区“三合一”场所全面排查一遍;对“三合一”场所从业人员普遍教育培训一遍;填报一份自查整改承诺书;发放一份责任告知书;坚决关停、取缔一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三合一”场所;建立一套“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目标
  各类“三合一”场所数量彻底澄清;设置员工宿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工业“三合一”场所全部消除;留宿人员的商业店铺和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基本实现住宿与生产、经营部分的有效隔离;区域性“三合一”场所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整体规划,火灾防控措施得到落实;“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五、整治重点
  (一)将员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的工业“三合一”场所。
  (二)设置在住宅或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三)从事歌舞、洗浴、健身、游艺、网吧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从事餐饮、维修、销售等经营活动,且留宿从业人员的商业店铺。
  (五)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
  六、整治措施
  集中整治工作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发布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行业标准,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一)凡在厂房和仓库、商场(市场)、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的,要责令立即清理留宿人员,拆除住宿设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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