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有价单位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它资料。
(4)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2、实施价格处罚原则。
(1)价格处罚坚持集体审定原则。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坚持依法集体审定原则,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决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
(2)处罚决定必须按程序作出。案件检查结束后,由检查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过案件审理程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依法召开听证会。凡涉及各部门执法交叉关系的案件,可同各部门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市政府解决。
(3)实施价格处罚必须按《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如下处罚:
(1)对违价行为轻微的、依法不可以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及时纠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其它情形全额收缴。
(2)对不配合、拒不接受检查或以暴力等手段抗拒执法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视情节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涉嫌其他违纪、偷漏税等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和司法机关处理。
(3)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进行价格违法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屡查屡犯、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违价单位,可上报市委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违价事实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五)加大价格行政执法督察力度。
1、加强对价格执法人员的督察。落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收受被检单位贿赂、吃请、办私事等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加强对价格违法案件程序的督察。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对发现问题的案件,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报告,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作出对价格违法单位重新进行检查、处罚的决定,并责令本级和下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
3、实行督办制。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实行督办制,对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实行全程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