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实施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在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注重由事后处罚变事前督导。在价格政策变化或有新的调定价项目出台时,采取召开督导会、下发督导函方式进行提醒;对群众关注的热点收费项目要在收费前及时提醒;特别是对影响较大的收费单位,实行个别提醒、定时提醒和重点提醒。
三是对涉及面广、收费时间集中、多次违反价格政策的并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违价单位,要采取派员进驻方式,严格对其经营、收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加大价格和收费检查工作力度。
1、价格监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检查面要达到90%以上,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要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组进入。
2、严格检查程序。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3、加强对各县(市)区价格检查工作的指导。建立起协调配合的新机制,采取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的方式,在具体检查工作中,上下联动,取得各部门支持,对重点监管行业的价格检查步调一致,做到统一政策、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三)加大处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力度。
1、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举报工作,文明办公、规范执法。严格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做到举报无小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凡举报案件,有举必查,快速反应,查必有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热点和价格举报受理情况,建立价格举报定期公布制度。及时对价格举报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检查。
3、对省交办的举报案件和举报中心受理的各县(市)区价格举报案件,原则上按属地管理进行检查;对案情复杂确需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查处的,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派员检查。
(四)依法对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1、有价单位的价格和收费行为。
(1)各有价单位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各有价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
价格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参加政府价格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及时自查,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