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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阶段:推进阶段。从2007年年初开始至2009年,利用三年时间,为示范市工作推进阶段。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推进食品企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工作的建设,多形式、多层次开展评审;市、县选树乡镇食品“诚信企业”、“可信店(厂)”;县(市)评比村屯食品“可信店(厂)”、“放心店”的工作。
  第三阶段:提高阶段。2010年为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提高阶段,各县(市)、各主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总结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成果,总结经验,提出新的措施和办法,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为完成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的组织领导,推进示范市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精神,由市政府负责示范市的组织领导;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推进、掌握动态、检查督导、考核评比等工作;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食品行业诚信企业考评标准的完善、组织实施对诚信企业考评等其它具体工作。
  (一)充分发挥市食品协会及专家委员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在发现、培植和树立优势企业、优势品种和优势品牌上发挥“企业之家”的作用;对“诚信企业”、“可信店(厂)”、“放心店”考评中发挥专业技术权威作用;召开由诚信企业和食品安全专家参加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研究考评工作方案,市、县诚信企业诚信星级评定等对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体系等问题开展广泛的研讨。
  (二)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示范工作责任,确保示范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要成立县(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诚信企业考评办公室和专家小组。各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成员中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农业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局为组织成员,赋予各自监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职能、工作任务。建议县、乡政府加大对示范工作的经费保障投入,市政府也将根据示范市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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