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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按照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确定佳木斯市确定为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诚信佳木斯建设具体要求,提出如下主要任务:
  (一)工作任务。
  1、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部署,强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畜牧局等监管部门建立本监管领域的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试点企业基础档案,并在所有食品企业逐步推广(由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商务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市食品协会负责);
  2、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夯实企业诚信建设基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评价企业,对食品安全信用星级企业做好跟踪检查,动态管理等工作,巩固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农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市食品协会负责);
  3、以信用等级评价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十县区诚信企业、百乡镇可信连锁店(厂)、千村屯放心店”建设活动,即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评价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可信店(厂)”;县(市)评比乡镇、村屯食品“可信店(厂)”“放心店”的工作。逐步扩大“诚信企业”、“可信店(厂)”和“放心店”的覆盖范围,由市政府统一考评授牌,使用统一的“诚信企业”、“可信店(厂)”标牌;县(市)政府在市食品诚信企业考核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考评“可信店(厂)”、“放心店”。(由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协会负责。)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机制。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一整套适合不同层次食品企业的诚信建设的考核评价、管理规范、奖励惩戒的制度和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征集、披露、评价和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不良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商务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市食品协会负责)
  5、开展食品安全理论及诚信建设研讨活动。组织食品监管部门、食品企业及食品协会专家学者定期深入食品企业进行调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研究,为政府提供好的建议,推动全市食品诚信工作的开展。食品监管部门强化对诚信单位的管理,全面收集食品“诚信企业”、“可信店(厂)”、“放心店”的诚信信息,真正做到科学客观、真实准确,以便对其实施有效诚信管理。(由市、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商务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市食品协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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