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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村镇规划建设扎实推进。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发改、经贸、财政、金融、农业、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为搞好村镇建设办实事、解难题。市(区)和镇(街道)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村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抓好市(区)和镇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驾驭和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村镇规划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大村镇规划效能监察,保障村镇规划有效实施。严格村镇规划审批程序,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报批。逐步实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2007年建制镇和2008年中心村要全面实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村镇规划电子数据库。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管理。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建制镇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村庄严格执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严禁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村镇规划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化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村镇规划举报、投诉和督查制度。市(区)和镇两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一次村镇规划执行情况。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作力量,行政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兼职协理员。
  (三)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检查指导。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区)村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市(区)要健全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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