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有利于推进村镇规划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提高村镇建设土地利用率。坚持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优化村镇用地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效益。镇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镇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或通过迁村并点退宅还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经验收合格,其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偿流转。村镇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有偿流转。村镇各项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省以及市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以上各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和中心村定居落户。鼓励在市(区)域内有小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鼓励农民在镇域内到中心村落户。在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经营权或依法进行转让。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由村集体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进入城镇和中心村定居落户的农民退还原宅基地的,由所在地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拓宽村镇建设资金筹集渠道。要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不断拓宽村镇建设资金筹集渠道。要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采取自建、自建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要通过依法推行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筹措更多的资金。要盘活用好村镇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通过出让、转让、招标、拍卖等手段盘活、变现,抓好无形资产经营,收回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投入。
(四)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小城镇收取的属市(区)及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设施附加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工商、城建、交通、土地、环保等部门在镇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返还镇。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村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专款用于补助村镇规划编制、支持市级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市(区)、镇财政要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