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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意见的通知


  4项目复审:项目通过初审后提交联席会议审核,确定立项及经费额度。

  5项目批准:项目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实施与验收

  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

  1项目实施:经市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

  2项目监管: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并按期对项目阶段进度进行评估,提出后续工作意见。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安排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增收部分中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本专项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二)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对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方式为政府投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政府投资是指专项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三)资金用途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无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在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中,开展的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关键部件、工艺及标准研制,试验材料、生产装备、仪器设备以及相关软件购置等费用支出;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单位为实施专项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对使用专项资金对外采购的,须采取政府招标采购的形式组织实施。采购国外产品时要优先购买转让技术的产品。

  (四)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完成验收前拨付总资助额的90%,其余10%在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拨付。首期拨付额度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额的30%,后续资金根据计划合同确定的项目进展阶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情况进行阶段评估的基础上分期拨付。

  (五)专户管理

  专项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重大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将专项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存入该专户。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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