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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意见的通知

  (三)实施标准

  1我市优势产业和预期重点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项目单位应是具备相应技术研发能力的企业,或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实体。

  3实施主体应具有较强的资本放大能力,项目单位自筹经费一般应为专项资助经费的五倍以上。

  4项目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要在2-3年内形成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形成较大产业规模。

  5引进创新项目或机构,应是新技术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或以应用技术研发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

  产业化项目应同时符合前四条标准要求。

  二、专项管理

  (一)组织管理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专项计划评审制度。从信息发布、项目初审、咨询论证、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1专项计划初审制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申报项目或招标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做出技术评价。

  2专业机构咨询制度: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市场前景、经费预算及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论证。

  3联席会议制度:实行专项计划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确定专项计划支持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方向、审核拟支持的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集,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4专项审议批准制度:通过初审、论证、审核的项目,须提报市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审批程序

  专项计划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或企业申报等形式组织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联席会议审核、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等程序,批准项目立项实施。

  1信息发布:市科技局向社会发布项目征集信息或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2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提交《青岛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基本信息表》和《青岛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议书》。招标项目按招标公告要求投标。

  3项目初审: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做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财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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