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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73号 2006年8月17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科技局《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的意见
(市科技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青政发〔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纲要》)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集中力量在应用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增强我市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设立青岛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

  按照《意见》和《纲要》提出的科技创新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实施专项计划,引导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进新产业领域创新项目及研究机构,完善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优势企业掌握自主核心技术的能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新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实现跨越发展。力求实现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实施原则

  1自主创新的原则:专项计划旨在快速增强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所支持的项目应为通过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

  2产业化的原则:专项计划是以推进重大核心技术突破和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快速提升我市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3政府主导的原则:专项计划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一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工程,在支持领域和优先方向的确定、项目遴选等环节由政府主导组织。

  4管理规范的原则:专项计划的运作和管理,应建立健全完备的工作程序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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