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协调政府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每季度对本地火灾形势、突出问题、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召开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会的,记3分;每少一次的扣1分。
3.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实行责任倒查,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4分)。
(1)能及时查处火灾事故并建档的,调查率达100%,原因查清率达95%的,记2分;否则扣1-2分。
(2)“两罪”立案率达到100%,对亡人火灾、重特大火灾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的,记2分;未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扣1-2分。
(二)消防经费投入(15分)。
1.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城乡社区事务费)总额的8%,记3分;低于8%的,扣3分。
2.消防部队正常业务经费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2006〕46号)规定足额拨付。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高新区、凤泉区、辉县市、新乡县消防大队以及长垣县合同制消防大队为30000元/人年,卫辉市、延津县消防大队和获嘉县合同制消防大队为25000元/人年,封丘县、原阳县合同制消防大队为20000元/人年。足额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的,记6分;超过20%的,奖3分。
3.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记2分;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扣2分。
4.特勤器材数量达到公安部标准的90%,普通装备、个人防护装备达到公安部标准的,记4分;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扣2分,扣完为止。
(三)消防规划编制落实(14分)。
1.各县(市)、区及各建制乡镇要完成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7年,高新区、凤泉区、牧野区完成执勤办公楼改造任务并搬迁入驻,新乡县、小店工业园区完成新建普通型消防站立项征地圈占任务,记8分;每少编制完成一个消防专项规划,扣1分,完成搬迁、征地圈占、开工改建、新建消防站任务的,奖4分。
2.市政供水管网的路段设有市政消火栓建设并达到国家标准的。2007年,新乡县新增20个,凤泉区新增5个,其他县(市)分别增建30个。各记3分;否则,扣3分。
3.2007年每个县(市)、区各购置1辆普通消防车或1辆抢险救援车,新乡县购置1辆大吨位消防车;消防部队11种个人防护装备、举高类消防车辆、抢险救援车、普通装备分别达到国家标准的100%、80%、100%、100%,记3分,否则,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