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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及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新乡市2007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县(市)、区消防工作目标(100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4分)。
  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7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的记1分,未纳入的扣1分。
  (2)实行消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消防工作列为各级领导干部主管责任范围,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记1分,未纳入的扣1分。
  (3)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县(市、区)直部门与所属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的,记2分;每少签两个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直部门的扣1分,责任书内容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4)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措施,每半年县(市、区)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的,记3分;未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直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的扣2分;未制定奖惩措施或奖惩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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