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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罚款裁量阶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任务和要求
  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制度的建立
  各试点单位应当在梳理出本部门罚款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罚款裁量阶次制度。
  (一)罚款裁量阶次的确立。各行政执法机关确立罚款裁量阶次,要召集一线执法队员座谈,查阅处罚案卷,尽可能罗列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结合执法实践,把法定罚款裁量划分为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等5个裁量阶次。要尽可能罗列每个阶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二)罚款基准的确立1.一般基准: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罚款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可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3)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7)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8)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3)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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