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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罚款裁量阶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罚款裁量阶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行政效率提速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7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罚款裁量阶次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土地局、市卫生局。
  二、工作目标
  罚款裁量阶次制度,就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以确保罚款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
  建立罚款裁量阶次制度,就是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细化罚款阶次,建章立制,推动行政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地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我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原则
  建立罚款裁量阶次制度要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使罚款裁量权时,要深入领会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符合比例原则。
  (三)公开性原则。要开展调研,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经过细化的罚款阶次要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询。
  (四)平等对待原则。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在处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过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性质、情节相同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相同。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惩已然、戒未然,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凡属处罚的案件,要把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为执法的首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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