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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采伐限额制度,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发展经济林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二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草山草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开发利用,发展生态畜牧业,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和畜禽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县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及特色水产养殖。”
  二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
  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自主管理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应当征得自治机关同意。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二十九、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乡村公路建设,加强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畅通。
  “自治县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
  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等事业。”
  三十二、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促进商品流通,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展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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