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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2月17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30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公布)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三、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进行国防教育,重视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
  四、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五、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民族公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六、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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