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现状:我市已制定和实施了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再生水等价格标准。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
(三)技术考核指标
1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现状:此项指标我市已达标。
13.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现状:此项指标我市已达标。
14.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统计范围为市区。
现状:我市在工业企业中深入开展了节水管理工作,大部分企业的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低于国家标准。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5%(不含电厂)。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现状:我市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已达到85%。
16.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统计范围为市区。
现状:我市省级以上的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已大于15%。
17.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现状:我市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但要比《标准》低2%还有较大难度。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现状:我市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约为90升/人/日,低于《标准》要求。
19.节水器具普及率100%。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现状:目前我市的部分单位和家庭仍在使用淘汰型的用水器具,我市的节水器具普及率约为85%。
20.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
现状:目前我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率约为6%。
21.城市污水处理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80%、地级市≥70%、县级市≥50%。
现状:目前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率约为81%。
2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考核范围为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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