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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6〕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青岛市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2002年,我市顺利通过了国家级节水型考核验收,成为全国首批10个节水型城市之一。为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级节水型成果,做好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修订的《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改善水环境、提倡科学用水和合理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利用效益为目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完善城市节水管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企业节水降耗和污水再生利用,提高全市的节水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市内七区。
  三、考核指标要求及我市现状
  (一)基本条件
  1.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现状:我市已先后颁布实施了《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节水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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