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十)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区市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文物事业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使文物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库房、安全技防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省、国家文化遗产等申报工作,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支出安排要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严格审计,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构建和完善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
(十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力度。根据《
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加强我市文物执法力度,各区市要进一步充实文物执法队伍,按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将执法人员经费和财务管理等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体系。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而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坚决制止田野盗墓、擅自挖掘及破坏文物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十三)进一步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各级政府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建设单位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事先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确认无文物埋藏后,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准许征地施工。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严格执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审批制度,抓好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征集等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