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切实做好重大遗址的考古研究、规划保护与利用工作。有关区市要以三里河、琅琊台、即墨故城及六曲山汉墓群等古文化遗址为重点,抓紧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并制定整体性保护利用规划。
(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依据《
文物保护法》、《青岛城市风貌管理规定》、《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法规,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把规划建设审批关,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人文环境原貌。要结合最新进展,对原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编,增补里院建筑,同时积极做好八大关建筑群、德式建筑、文化名人故居等重点文物的保护、研究与利用工作,争取尽快开放一批名人故居。
(七)加强博物馆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建设一批能够反映城市文化内涵与文化个性的专业博物馆,大力推进与海洋、建筑、奥运和工业文化遗产等主题相关的特色博物馆的规划与建设。加强对各博物馆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等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引导作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文物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专业人才,适应不断发展的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文物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有计划地对全市从事文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相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
(九)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区市要进一步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区市和单位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