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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餐饮业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工作的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餐饮业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工作的通告
(新政[2007]40号)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本市市区餐饮单位餐具清洗消毒环节的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内的各类餐饮单位,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餐具。凡擅自为消费者提供未消毒餐具或消毒不合格餐具的经营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对餐具自行消毒的餐饮经营者,须有专用消毒设备、设施和消毒人员,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场所、过程、数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三、凡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经营者或消毒设备设施、消毒能力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增配专用消毒设备、设施和消毒人员自行为餐具消毒或者委托餐具消毒服务企业为餐具消毒。
  四、从事餐具清洗消毒的服务企业,其生产经营、工作流程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按照卫生安全的原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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