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申请公安机关批准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其监护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公安机关配合信访部门甄别身份后,由信访部门通知其监护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
六、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反映。如本人走访的,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并做好信访工作, 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愿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八、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
信访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者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五)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