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全市已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园区应当开展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2008年3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上述各类园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工作。要高度重视化工、石化等园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系统,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强化环境监管,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
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不同地区的产业基础、资源条件、环境承载力、地缘优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推动产业的集群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满足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把关,严格环保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或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
四、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者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要按时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并实行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法检查作为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