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6〕8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保障。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危害饮用水源安全;少数部门把关不严,违法对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给予核准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启动。目前,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经成为当前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开展规划和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积极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既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政府部门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生态功能的客观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要求,今后,凡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都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审批部门应不予审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批前应按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