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长期未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车辆的清理。2007年7月31日前,按许可要求主动恢复守法经营的,免予处罚;7月31日后,仍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和异地驻点经营的,按照线路清理结果和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及其他企业、车主的投诉举报,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1)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运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运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信息,制定工作方案。
(2)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恶势力,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快速处置。
(3)城建部门要认真规划好公交线路,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交客车与长途客车的衔接工作,出市经营的公交车辆要主动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系,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的矛盾。
(4)旅游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面包车”的治理整顿工作,督促景区安排符合安全条件、有营运手续的客车营运,确保人民群众和游客的人身安全。
(5)纠风部门要对各部门在集中整顿期间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公路“三乱”行为。同时要严厉查处公职人员参与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行为。
(6)安监部门要对运输生产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清理整顿道路客运市场。
(三)检查验收、总结评比阶段(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开展过程中,对阶段性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的资料留存。市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总结、表彰,对清理整顿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将对该县(市)、区的场站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对于清理整顿工作走过场,问题多,企业、车主、旅客意见大的县(市)、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今、明两年客运市场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各级公安、建委、旅游、安监、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坚持“依法治交”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铁心肠、铁面孔、铁手腕”的工作态度和方法,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切实解决好困扰我市客运市场发展的障碍,为促进全市客运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在调查了解本辖区客运市场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领导、有责任人、有时限,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