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密组织、具体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1.对客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培训。通过企业自查,管理部门查验档案,深入企业、车站查验班线车辆的经营情况,摸清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车辆数、班线数、运力投放档次、座位数进行认真清查,对企业和车辆落实安全生产“四项机制”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按照要求详细填报“客运企业清理整顿调查表”。根据清查摸底情况,对照
《条例》和《规定》,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对不按许可范围经营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于清理整顿后的客运企业经营范围要在媒体和客运场站进行公示,接受其他企业、社会和旅客的监督。
2.对客运班线的清理整顿。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先区内、后区外,先省内、后省外的顺序对辖区的经营班线进行清理。一是对照管理部门许可档案记录,理清所有许可线路投放的运力数、档次、座位数、经营期限;二是深入企业、车站对所许可线路上经营的车辆对照档案记录逐一核对;三是查验每条线路最近2个月的调度记录;四是分别提取3、6、9三个月份的始发实载率;五是对于区外线路,运管部门要向终到地运管机构发放线路清理征询函,征询函包括发往对方的班线数量、投放运力、所进车站、班次、实载率等情况。
对于省外线路的清理,要主动做好协调,以线路终到省为单位,理清许可档案记录,包括线路所属企业、线路起始点、所进汽车站、投放的运力、档次、经营期限、班次等内容,形成发往对方省所有线路的详细汇总表,报省交通厅运输局进行集中清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清理结果,对于长期占用线路资源、法定期限内没有投放运力经营的沉淀线路,研究拿出退出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对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
(1)对长期不进站经营车辆的清理。清理整顿宣传发动阶段,企业要自觉对所属车辆未进站经营进行整改。2007年7月31日前,主动整改完毕的不予处罚;7月31日后,根据班线清理掌握的班车进站情况,对不进站经营车辆下发整改通知书。下发整改通知书10日内,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对兜圈拉客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兜圈拉客,严重侵犯旅客利益、扰乱市场的,在2007年7月31日前,对主动改善经营行为守法经营的车辆免予处罚;7月31日后,被运政执法人员查实和旅客、其他经营者举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