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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200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2003年5月8日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三条删去“经济方便的”,在“地铁”后加“轻轨”。
  二、第五条删去第二款。
  三、第八条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城市管理局”,本条以下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均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市政公用事业”改为“城市管理”。
  四、第九条的“市建委”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删去“市政公用事业”。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单位”前加“国内”,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五条改为:
  “城市公共客运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客运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六条删去第六项。
  八、第二十一条改为“城市各类公共客运设施必须完整无损,各种运营标志清晰醒目,并符合国家城市公共交通标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凡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及运营车辆车身和内部设置广告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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