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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200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

2003年5月8日

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的《城市供水条例》前增加“国务院”。
  二、第七条第一款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改为“城市管理局”,增加一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作为最后一句。删去第二款。
  三、第八条的“地质矿产”改为“国土资源”。
  四、第十二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十四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删去第二款。原第三款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此款作为第二款。
  六、第十六条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第十九条的“供水主管部门”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改为“或待新建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无偿移交”。
  八、第二十条“规划”后的“供水”改为“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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