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2007]154号)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载体,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正确认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地位,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解决自然保护区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投入严重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等困难和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做好自然保护区划建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生态地位特殊、动植物物种丰富、地域相对集中的区域面积、动植物种类、水文地质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种类和数量,抓住国家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良好机遇,根据《河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河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建立省级或省辖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对于有些区域生态地位虽然重要,但由于面积过小,不适宜建常规性的保护区的,可建立保护小区。划建工作需突出“面积不在大小而在保护价值”这个基本原则,需以原生的生态环境为主,尽可能避开人为干扰,尽可能将那些保护价值不大,人口稠密、问题较多、不便管理的区域划出去。我市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5个,建设自然保护小区20处,到2030年使我市自然保护区达到16个,自然保护小区数量达到60个,总面积为37万公顷,形成一个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为主体,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设施先进、管理高效的自然保护网络。实现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
二、强化自然保护区规划管理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是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根本。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要及时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总体规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省林业厅组织论证和审批。自然保护区要依法划定功能分区,确定“四至”,标桩立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登记造册工作,并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办理权属证明。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依法明确。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原批准机构批准。已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不再重复批建风景名胜区或其他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的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