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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成原阳县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对新乡金华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白鹭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产治理的再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成原阳县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对
新乡金华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白鹭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产治理的再通知
(新政办[2007]157号)


原阳县人民政府、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金华化工有限公司无完善的废水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废水的氨氮浓度高达2360mg/L,被省环保局列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
  新乡市白鹭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无完善的废水治理设施,其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卫河。市政府多次对该企业下达停产治理决定,但该企业以改制、稳定为由,至今未落实停产治理的决定,也未完成治理任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7〕94号)要求上述两企业2007年5月20日前停产到位,但至今未执行到位。为维护政府决定的严肃性,保证政令畅通,根据2007年7月24日市委常委会意见,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次责成原阳县政府和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分别对新乡金华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白鹭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产治理,必须在2007年7月31日前停产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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